2025年3月31日星期一

支付公司出海:跨境放贷+资金池模式法律合规要点


刘磊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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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









之前,某支付公司因为在东南亚开展"跨境放贷+资金归集"业务,被当地警方以开展非法金融业务和涉嫌洗钱为由立案调查,高管也可能面临监禁处罚。这个案例让不少有出海支付业务的人士有些慌张,也暴露了一个现实问题:支付公司出海,稍有不慎就可能从"金融创新"滑向"刑事犯罪"。本文将从实务角度出发,详细分析支付公司出海展业,采用"跨境放贷+资金池模式"的刑事风险与对策。



资金池模式的刑事风险分析


资金池业务在跨境场景下可能触发多重刑事风险,其核心在于各国对"资金归集行为"的法律定性存在根本差异。我们研究发现,从比较法视角来看,主要存在三种监管模式:


(一)存款业务认定模式(如新加坡、欧盟)


新加坡明确将为多人管理电子货币账户资金定义为存款业务,之前,新加坡金管局(MAS)对某支付公司的处罚决定指出,即便不支付利息,只要存在"期限错配"(即用户可随时赎回而平台将资金用于长期资产),即构成非法吸收存款。欧盟PSD2指令则通过"资金沉淀时间"划分监管边界——用户资金停留超过一段规定的时间即需银行牌照。


(二)非法集资模式(如越南、中国)


越南《刑法》将"归集资金并承诺回报"直接列为经济犯罪,之前某东南亚某支付平台因宣传"资金池收益率10%"而被认定为非法集资。而在我国,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1、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三)资金传输模式(如美国部分州)


加州《货币传输法》要求资金池运营方保持"每日流动性储备",纽约州则强制要求购买履约保证金。违反这些要求可能构成美国法体系下的无照货币传输罪,被判处监禁。



跨境放贷,核心风险成因是什么?


(一)"资金池"模式与各国"吸收存款"定义的冲突


支付公司惯用的"资金归集"模式,在不同法域可能被认定为"变相吸收存款"。例如,新加坡明确将归集用户资金并产生利息的行为纳入存款业务监管范畴,而出海在新加坡展业的支付公司常误以为仅需标准支付机构牌照即可合规,但实际上,在涉及高风险业务时,机构必须具备主要支付机构牌照(MPI)。之前就有过,某支付公司因在新加坡开展"余额生息"业务,因规模超限却不具备MPI,而被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以"无照经营存款业务"处罚高额新币,并强制退还用户资金的先例。


(二)跨境放贷被认定为"高利贷"或"非法债务催收"


各国对贷款利率的刑事规制存在巨大差异。一些公司惯用的"服务费拆分"模式(如将利息拆分为"利息+管理费+技术服务费")可能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被认定为变相收取高息。更严重的是,部分国家将特定催收行为直接入刑:比如,今年,泰国警方加大了对催收行为进行精准打击。3月22日至23日,泰国春武里警方逮捕了一团伙。该团伙经常在夜间在人群密集区域分发高利贷传单,并持械上门催收,涉案资金流每天高达1200万泰铢。该团伙人员均已被依法起诉,并将面临高利贷、非法金融活动、恐吓勒索等多项罪名的惩处。同样,巴西将超过一定数量的催收电话也定义为骚扰犯罪。催收电话的背后往往涉及用户数据的非法买卖,严重违反了《巴西个人数据保护法》(LGPD)。


(三)资金跨境流动触发"外汇管制"或"反恐融资"红线


美国《银行保密法》(BSA)要求支付公司对单笔1万美元以上跨境交易提交现金交易报告(CTR)。如果支付公司未按规定提交CTR或故意规避申报,除缴纳罚金以外,甚至可能面临刑事指控,最高可判处10年监禁。2024年10月10日,美国司法部和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分别发布对道明银行(TD Bank NA,TDBNA)处罚的信息。消息称,道明银行承认犯有多项重罪,包括密谋违反《银行保密法》和洗钱。道明银行已同意向司法部支付18亿美元的刑事罚款,加上FinCEN宣布的民事强制执行行动,FinCEN对道明银行处以13亿美元罚款,美国对道明银行处以总计约31亿美元的罚款。




根据与美国司法部的和解协议,道明银行承认:其未满足《银行保密法》(BSA)的反洗钱(AML)要求,也未能提交准确的现金交易报告(CTR)等。除此之外,在更严格的司法管辖区,违反外汇管制甚至还可能直接构成"经济叛国罪"。


跨境放贷的刑事雷区


(一)高利贷风险:利率陷阱与变相收费的法律分析


高利贷风险的刑事边界在不同法域存在显著差异,其认定标准通常包含三个要素:名义利率、实际综合成本以及信息披露充分性。在普通法系国家(如美国、新加坡等国),法院更倾向于采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各类附加费用(如服务费、管理费、手续费等)纳入年化利率(Annual Percentage Rate, APR)计算。在经济发达的加州,法律规定,除非获得特殊许可,普通个人和组织不得为借出钱款收取超过每年10%的利息;即便借款人同意支付高于这一比例的利息,贷款方也不得收受。此外,借款人为借款所支付除本金以外的任何钱款,无论名目,都被计入利息范畴。如果贷款方索要超出法律规定的利息,借款方有权要求退还此前支付的利息,免除仍欠的利息,甚至要求对贷款方实施惩罚性措施。而贷款方不得以对法律不知情为由为自己辩护。如果法院认为贷款方故意索要超过法律允许的利息,甚至可以判处贷款方5年以下监禁。而在纽约州,其州法律规定的16%年利率上限是民事刚性标准,而25%年利率上限是刑事刚性标准。此外,如果公司通过技术手段变相突破法定上限,还可能会构成金融欺诈罪。


相比较而言,一些具有大陆法系特点的国家则更注重利率的数值。比如,印尼法院的判例确立了"三倍基准利率"规则,即超过央行基准利率的三倍时即触发刑事调查。值得注意的是,部分伊斯兰法域还禁止收取任何形式的利息,此时需要设计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利润分享或成本加成交易结构。


(二)非法催收:行为边界与数据合规要点

催收行为的刑事风险主要来自两个维度:催收手段合法性(程序合规)与数据获取合法性(实体合规)。在程序层面,巴西的法律将"一段短时间内催收超过数次、在非工作时间联系、或者向第三方披露债务信息等行为"视为可能会"造成债务人精神压迫",并将该行为纳入刑事犯罪的范畴。泰国计算机相关犯罪法律法规规定,未经授权获取通讯录等设备数据,可处3至5年监禁。实体合规的核心在于数据来源合法性。欧盟GDPR明确禁止完全自动化决策,这意味着AI催收系统必须保留人工干预通道。2023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进一步认定,催收机构通过爬虫技术未经同意爬取债务人社交关系数据(如亲友联系方式)的行为,可能违反《联邦数据保护法》(BDSG)关于数据处理的必要性原则,构成非法数据收集,情节严重者可触发刑事处罚。


(三)无牌放贷:牌照嵌套与实质控制认定

牌照冲突问题本质上是监管对"金融业务本质"的穿透式认定。香港《放债人条例》规定,任何以经常性方式提供贷款的行为均需持牌,这与MSO牌照的单纯支付结算权限存在根本区别。在这种监管情况下,通过"技术服务费"名义收取资金使用对价,实质上已构成《条例》定义的贷款行为,可能会被香港金管局予以处罚。


在东盟国家,外资持股限制是更大的合规障碍。越南要求,外资参股超过一定比例的信贷机构必须获得特批。实践中,试图通过VIE架构规避监管的行为风险极高,并且,多数东盟国家认为协议控制仍属于"实质控制"的范畴。



如何构建风险处置与合规体系搭建?


当跨境支付业务遭遇刑事风险时,前72小时的应急响应,会直接决定事件的整体走向。我们建议企业建立"三步应急机制"


第一步,立即冻结涉案资金,这在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巴西)可以帮助阻断"赃款"的认定;第二步,可以启动使馆联动,比如说,印尼、阿联酋等国就有"外交照会暂缓逮捕"的惯例,2022年某中国金融科技高管在迪拜被拘后,通过使馆紧急协调获得取保;第三步,争取暂缓起诉协议(DPA),美国司法部的数据显示,对于大多数配合调查的企业可通过DPA避免定罪,关键要证明企业已建立"实质性合规体系"。


对于出海支付企业而言,刑事风险防控不是简单的"事后灭火",而是需要构建贯穿业务全生命周期的合规体系。作为深耕跨境金融法律服务的专业团队,我们建议企业提前联系专业人士,帮助部署完善的合规架构,这套体系已在服务许多有出海支付业务的企业过程中得到充分验证。



律师有话说


跨境支付业务的刑事风险防控绝非简单的合规备案,而是需要构建贯穿业务全生命周期的动态管理体系。我们建议企业重点关注三个维度:一是建立"监管沙盒"测试机制,在新业务上线前完成合规验证;二是设置"熔断机制",对高风险地区业务实施限额管理;三是定期开展"刑事合规审计",特别关注历史业务的追溯风险。如果不明白相关问题的处理流程,一定要尽早咨询专业人士,帮助构建企业的"合规生命线"。





刘磊团队简介


刘磊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主任,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法学硕士。上海律协数字科技与人工智能专业委员会委员。兼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区块链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同济大学人工智能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兼职研究员,甘肃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治研究院研究员、GLG格理集团专家库成员,出版书籍《数字货币与法》《数据合规:实务、技术与法律解码》《反电信网络诈骗——守住你的钱袋子》。


专注区块链、虚拟货币、礼品卡业务、Web3.0、跨境支付、数据合规等数字金融领域的法律实务与理论研究工作,办理400余起相关案件。曾多次受邀为某市公安、某市检察院共计达上百名办案人员讲授涉虚拟货币法律问题。曾多次受邀在中央财经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海南大学等高校讲课。曾受邀参加海南博鳌亚洲论坛国际会议中心举办的全球RWA数据产业大会并发表主题演讲。


在《中国刑事司法》《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数字法治评论》等期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在公众号"律动币圈"、金色财经、巴比特、今日头条发表专业文章上百篇。针对虚拟货币、礼品卡业务的法律问题,曾接受《新华社》《中国知识产权报》《每日经济新闻》《方圆》《金色财经》《上海法治报》等媒体的采访。曾获盈科全国青工委"十佳未来之星"、盈科 (上海)"新十年·十青年"代表等荣誉称号,所著书籍曾获"2022-2024年度静安律师出版专著专项评选一等奖"。开设抖音号"上海刘磊律师",为社会公众普及区块链、虚拟货币领域的法律知识。



营鹏飞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法律硕士、盈科青工委委员、2022年度盈科全国优秀律师。在虚拟货币领域民事案件方面代理了大量的"矿机"纠纷、涉"币"借贷及财产损害争议案件,刑事案件方面为涉币的非法经营罪、帮信罪、掩隐罪等案件当事人提供辩护服务,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陈明冬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22年度盈科全国优秀律师。自2019年以来便深耕于虚拟货币相关的民刑事研究,具有丰富的、大量的实务经验。业务领域:涉虚拟币民刑事案件、银行账户解冻、企业法律合规及商事争议。



何文轩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香港留学硕士,《数据合规实务系列课程:香港虚拟货币实务合规分享》主讲人,上海某国际高中外聘导师(Crypto Quest方向)。业务领域:刑事金融案件、涉外合同纠纷、数据合规。



张悦,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成员,上海财经大学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TEM8)。参与办理过多起金融刑事纠纷、民商事纠纷、涉外纠纷,对涉外业务、金融犯罪等方面有较为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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