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磊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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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
很多人都知道:如果在中国境内非法从事四方支付,比如帮一些游戏公司或者博彩公司做结算,肯定是违反境内法律规定的,很容易构成"非法经营罪"等罪名。如果在境内从事USDT换人民币业务,可能收进来赃款涉嫌构成"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如果把境内USDT卖给境外钱庄,还可能涉嫌非法换汇构成"非法经营罪"帮助犯。之前,刘律师办理过好几起登上央视新闻的案件,就是OTC商家把境内USDT卖给了留学生换汇中介,最后被指控非法经营罪帮助犯的,我们还专门写过文章《OTC商家扯上留学生中介换汇:究竟违不违法?》(点击查看原文)来论证这个问题。
不过,大家想想:如果是帮境外的用户做外币结算?或者专门从事境外的USDT换外币,还有没有问题呢?比如说:有人想做游戏出海业务,或者是在境外合法的博彩平台,然后,一些在境内的中国人去帮这些人做境外合法赚取的外币收发,或者是做完外币的收发再转成USDT给他们,这种业务是否合规呢?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出海潮,这种"外币与U"结算业务和境外四方支付业务也越来越火。然而,这种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境内法律监管的严峻挑战。其中最突出的焦点问题:其一,中国人做"外币与U"的结算和"境外四方支付",会触犯境内的"非法经营罪"吗?其二,境内办案机关能否对其行使管辖权?本文将结合实务案例、法律条文以及实务观点,来分析以上业务模式的合规边界与司法争议。
一、中国人做"外币与U"的结算和
境外四方支付是什么模式?
中国人做"外币与U"的结算和境外四方支付,一般是与境外合法持牌的"三方支付机构"合作,完成结算。境外的"三方支付机构"就类似我们境内的支付宝、微信支付等,在银行和商户之间起到中介作用。而A就类似我们境内的"收钱吧",通过和外国(如印尼、巴西等国)合法的持牌机构合作,完成收款,A在获取外币之后再换成USDT,最终交付USDT给有需求的境外客户。除此之外,还有一种结算模式是:A利用多个企业钱包,自己收取外币之后,再与境外客户B完成结算。比如,A找到一批老挝员工,开通多个老挝账户,以企业钱包接收外币基普,再兑成USDT,与境外客户B结算USDT。
有人可能就好奇了:B既然都到境外发展业务,那直接收外币不就行了,为啥还要A帮忙兑成USDT来结算?这是因为,现在很多去境外发展业务的用户并不是当地人士,对当地环境并不熟悉,只是"技术出海",依靠境外较为宽松的监管环境和市场,通过游戏或者电商等渠道来赚取外币。如果,B想要让外币回流,一是不了解政策;二是即使了解政策,在通过正规渠道报税之后往往赚不到什么利润了。
所以,中国人做"外币与U"的结算和境外四方支付的本质是:对境外资金结算市场并不熟悉的B,让A利用技术手段帮助绕过金融监管,以实现低成本、高效率的资金流动。然而,这种"灰色创新"会不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呢?
二、中国人做"外币与U"的结算和
境外四方支付,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吗?
(一)如果只涉及外币和USDT的兑换,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概率较小。
我们认为,中国人A帮境外客户B做结算,如果只涉及外币和USDT的兑换,其实本质上A就是从事外币业务的OTC商家,一般来说,是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
首先,如果A的结算业务仅涉及外币和USDT的承兑,不涉及人民币的兑换,那么它的性质就不属于境内支付结算业务。这种情况下,A既没有直接涉足境内支付市场,也没有对境内金融秩序造成干扰,是很难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其次,由于A承兑的是外币和USDT,只要交易遵守相关地区的法律法规,一般也没啥法律问题。
所以呢,我们认为:中国人仅为境外客户提供外币和USDT的承兑服务,较难和境内"非法经营罪"扯上关系。
(二)如果接触了外币和人民币,USDT作为媒介而存在,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当结算业务前端和后端涉及到外币和人民币时,即使USDT作为中间媒介,也不能改变其非法买卖外汇的本质。换句话说,如果有人完整实施了"外币-USDT-人民币"的全流程,那么,就算中间用USDT对两种法币做过隔离,也改变不了他"主观明知"换汇目的,以及客观上"变相买卖外汇"的本质。
但是,这里存在一个很多人关心的争议点——持有境外合法牌照能否豁免?实务中,境内法院倾向于认为:境外资质不能替代境内监管许可。其实这个问题的关键还不在于用户的身份是不是大陆的,而是在于,是不是碰了国内的资金。如果经营者是在国外开设并且在业务经营的过程中,即使为中国大陆用户提供服务,但换汇业务不涉及国内资金(如将客户海外合法收入的英镑兑换成美金),那在境内的法律风险确实很小。但境外牌照并不具备"豁免"效果。如果将国内资金通过海外换汇公司换成人民币,仍可能面临一定程度的法律风险。例如,在某案件中,某东南亚换汇商铺虽持有当地牌照,但因客户资金最终流入国内账户,仍被认定侵犯我国外汇管理制度。同样地,即使业务主体在境外持有当地合规的支付牌照,并且用USDT做了一遍隔离,若涉及人民币与外币的兑换(如基普兑USDT再兑人民币),仍可能被认定为"变相买卖外汇"。
(三)业务模式的风险有多高?
简单来说,中国人做"外币与U"的结算和境外四方支付,到底风险有多高,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低风险情形。一般是指你单纯提供技术服务,比如开发支付接口,不涉及资金兑换,风险较低。你只是个"技术工",不碰钱的事儿,自然问题不大,最多可能只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二,中风险情形。如果你收取外币兑成USDT,并且不知道境外客户会把USDT后续换成人民币,那么,你最多客观上只完成了"外币-USDT-人民币"的前半段"外币-USDT"行为,如果配合你主观"不明知",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是,如果各种证据能够指向你实际上知道客户收到USDT之后,会拿去换人民币,可能就会指向你"主观明知",从而认定你属于"非法经营罪"的帮助犯。
第三,高风险情形。包括直接参与资金归集、兑换及结算的行为,尤其是参与人民币和外币的直接兑换,或者以USDT为工具参与人民币与外币的间接兑换,风险很高!即使你有境外牌照,还是可能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三、中国人做"外币与U"的结算和境外四方支付模式中,境内办案机关有管辖权吗?
(一)境外合法的游戏等软件,在境内能被定性为犯罪吗?
从属地管辖看,我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举个例子:犯罪行为发生在境外,结果在境内的,管!犯罪行为在境内,结果发生在境外的,也管!我们认为,对于境外合法的游戏等软件是否构成犯罪,要从多个层面进行分析:
首先,从犯罪行为发生地的角度来看,如果游戏软件开发、运营等核心环节均在境外完成,那么其行为很难被认定为发生在我国境内;其次,从结果发生地的角度来看,需要重点关注两个指标:一方面,用户构成:如果用户主要为境外居民,在中国境内没有用户群体,则难以认定其造成了国内法益的实际损害;另一方面,资金流向:如果资金只是在境外流转,则对国内金融秩序的影响也很有限。
因此,判断境外游戏软件是否构成犯罪,不能简单地以其在国内被认定为违法为依据,而应当具体考察其实际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在我国境内。当前,部分境内司法机关在处理同类案件时,虽然倾向于扩大解释"犯罪地"范围以打击跨境灰色产业,但从辩护角度而言,仍然可以通过证明"实际危害结果未发生在境内"来主张管辖权依据不足。总之,基于属地管辖的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案件中的行为地和结果地要素,我们认为在境外合法的游戏等软件不应被轻易定性为犯罪。
(二)中国人帮境外客户做结算,境内办案机关有管辖权吗?
根据2021年《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2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17条,以及《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12条的规定: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跨区域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犯罪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针对或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网络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网络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目前,一些争议案件的核心焦点是,根据现行法律,我国对非法经营罪的管辖权遵循"沾边即可管"的原则,具体连接点包括:
1、服务器与资金流向:若支付系统使用了境内服务器,则境内可以被视为"犯罪结果发生地"。目前,一般来说,建议从事"帮境外客户做结算业务"的中国人不要把服务器部署在境内的服务器上,最好选择国外的一些服务器,从而规避法律风险。
2、客户所在地:即使业务对象为境外用户,若部分客户为境内居民(如跨境赌博案中的中国赌客),仍可主张管辖权。我们建议有相关结算业务的人士,提前了解客户的运营模式,尽量与软件上有境内用户的客户做"分割"。
之前知名的印度真金赌博案,四川某公司为境外赌客提供支付通道,就是因为服务器和资金结算涉及国内主体,所以被法院认定具有管辖权;反之,如果一些公司的服务器位于境外,且无境内被害人,管辖权不应归属境内。但办案机关可能会以"资金最终流入国内"或"技术团队在境内"为由进行反驳。
此外,还要注意指定管辖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条,对于跨区域或疑难案件,上级机关可指定管辖。实务中,这一条款常被办案单位用于突破地域限制。但是,我们认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7条和2021年《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18-21条的规定,指定管辖仅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第一,管辖不明的案件;第二,更适宜其他法院审理;第三,指定下级法院将已受理案件移送至其他法院审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条,对管辖不明确或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也就是说,如果并不是管辖不明的案件,也没有法院已经受理该案件,明显不符合上述指定管辖的具体情形,就不能滥用指定管辖。
四、律师有话说
中国人做"外币与U"的结算和境外四方支付,需要兼顾"创新"与"合规",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单靠技术手段无法完全规避刑事风险,唯有通过合规架构设计、法律论证与主动沟通,方能实现长期生存。如果相关用户有法律风险方面的顾虑,一定要尽早咨询专业人士,做好合规体系的搭建。
刘磊团队简介
刘磊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主任,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法学硕士。上海律协数字科技与人工智能专业委员会委员。兼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区块链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同济大学人工智能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兼职研究员,甘肃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治研究院研究员、GLG格理集团专家库成员,出版书籍《数字货币与法》《数据合规:实务、技术与法律解码》《反电信网络诈骗——守住你的钱袋子》。
专注区块链、虚拟货币、礼品卡业务、Web3.0、跨境支付、数据合规等数字金融领域的法律实务与理论研究工作,办理400余起相关案件。曾多次受邀为某市公安、某市检察院共计达上百名办案人员讲授涉虚拟货币法律问题。曾多次受邀在中央财经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海南大学等高校讲课。
在《中国刑事司法》《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数字法治评论》等期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在公众号"律动币圈"、金色财经、巴比特、今日头条发表专业文章上百篇。针对虚拟货币、礼品卡业务的法律问题,曾接受《新华社》《中国知识产权报》《每日经济新闻》《方圆》《金色财经》《上海法治报》等媒体的采访。曾获盈科全国青工委"十佳未来之星"、盈科 (上海)"新十年·十青年"代表等荣誉称号,所著书籍曾获"2022-2024年度静安律师出版专著专项评选一等奖"。开设抖音号"上海刘磊律师",为社会公众普及区块链、虚拟货币领域的法律知识。
营鹏飞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法律硕士、盈科青工委委员、2022年度盈科全国优秀律师。在虚拟货币领域民事案件方面代理了大量的"矿机"纠纷、涉"币"借贷及财产损害争议案件,刑事案件方面为涉币的非法经营罪、帮信罪、掩隐罪等案件当事人提供辩护服务,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陈明冬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22年度盈科全国优秀律师。自2019年以来便深耕于虚拟货币相关的民刑事研究,具有丰富的、大量的实务经验。业务领域:涉虚拟币民刑事案件、银行账户解冻、企业法律合规及商事争议。
何文轩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香港留学硕士,《数据合规实务系列课程:香港虚拟货币实务合规分享》主讲人,上海某国际高中外聘导师(Crypto Quest方向)。业务领域:刑事金融案件、涉外合同纠纷、数据合规。
张悦,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成员,上海财经大学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TEM8)。参与办理过多起金融刑事纠纷、民商事纠纷、涉外纠纷,对涉外业务、金融犯罪等方面有较为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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