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5日星期四

七协会发布涉虚拟货币《风险提示》,对币圈有什么影响?

本文将从《风险提示》的制定背景、效力层级、监管影响、未来展望等方面出发,对新文件进行解读。


刘磊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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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25年12月5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七个协会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涉虚拟货币等非法活动的风险提示》(以下称《风险提示》)。这次《风险提示》属于2025年11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3个部门召开"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工作协调机制会议"("1128会议")后,监管意志在行业自律层面的直接延续和具体落实。本文将从《风险提示》的制定背景、效力层级、监管影响、未来展望等方面出发,对新文件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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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风险提示》的制定背景


2024年以来,围绕"现实世界资产(Real World Assets,RWA)""稳定币""链上融资"等概念的市场热度不断上升,但其在中国境内引发的法律风险亦迅速累积。从行业表现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RWA概念在中国境内外呈现出结构性差异


中国香港市场推动的"RWA"本质上属于跨境债、跨境资产证券化(ABS)的一种变形结构,其底层资产为传统金融产品,融资资金未从虚拟币市场募集,整体嵌入在监管许可的跨境资本市场框架中,具有明确的发行主体、资产披露规则与投资者保护体系。反观中国境内部分机构打着"RWA"的旗号,从事的发行、募资、返佣等活动,实质上与2017年《94公告》所禁止的代币发行融资高度相似,与相关文件精神存在冲突。


(二)中国境内出现大量"类RWA资金盘"行为


不少项目以"链上资产""链下收益映射"为名,实质进行拆分销售、层级返利、刚兑承诺等非法集资或传销活动,例如,某些项目以"房产代币化"为名,宣称投资可获高额回报,并通过"拉人头"分层返利的方式扩张规模,但其底层资产真实性存疑。这类行为不仅扭曲了RWA作为真实世界资产通证化的本质——即通过区块链技术提升资产流动性和透明度,更严重扰乱金融秩序,严重偏离了RWA的资产证券化本质属性。


(三)稳定币与现有外汇管理体系存在结构性冲突


稳定币因其链上转移的便捷性,被广泛用于跨境兑换、灰色汇兑与洗钱活动,在监管部门看来,其绕开银行体系与《外汇管理条例》的风险极为突出。稳定币使得资金跨境转移可以大幅降低对银行账户的依赖,天然绕开了SWIFT和传统银行体系,直接冲击了外汇管理的基础。


总体来看,《风险提示》与"1128会议"集中回应虚拟币行业相关乱象的举措,展现了人民银行与其他相关部门协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维护金融稳定的坚定决心。未来,随着监管科技的持续升级和跨部门协作机制的深化,对跨境资本异常流动和各类链上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与打击力度将进一步加强,旨在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金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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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风险提示》并未创设新的法律,仅强化

既有法律的监管与执行


《风险提示》虽在虚拟币行业中引发众多人士的关注,但从法律规范体系而言,其法律效力层级仍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并不具备创设法律义务、扩张刑事责任的功能。其主要性质包括:


其一,《风险提示》本质上是行业协会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对虚拟货币相关现象与风险进行的集中阐释与警示。它不构成独立的法律依据,不能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设定罚则。因此,其作用侧重于对既有法律规范的明确化和具体化,而非"立法"或"造法"。


其二,我国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其作出的任何法律裁决或处罚决定,都必须严格依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反洗钱法》等上位法,确保权力行使于法有据。作为规范性文件的《风险提示》,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主要功能在于提示风险、指导实践或细化程序,而不能直接作为定罪量刑或实施行政处罚的唯一或主要法律依据。


其三,《风险提示》的政策功能主要体现为"执行加码"具体而言:一是对原则性法律条款进行精准的监管定性;二是统一和规范跨地区的执法尺度;三是激活并增强不同监管主体的执法合力。其最终目的在于确保《刑法》《反洗钱法》等上位法得到更一致、有效的落实。


换言之,该文件本质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协会对币圈现象法律适用的解读,对监管体系的意义不在于"制定新法",而在于对既有法律的解释、指引与执行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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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风险提示》在中国境内可能产生的

监管影响


从规范层级看,《风险提示》本身并不创设新的法律义务,但在既有监管框架之下,将直接影响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对涉虚拟货币行为的关注重点与适用尺度。其在境内主要可能带来以下两方面影响:


(一)进一步从严打击币圈"黑五类"行为


所谓币圈"黑五类",通常包括:以发币、理财名义实施的诈骗、非法集资("骗、吸"),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洗钱、非法换汇("洗、换"),以及借虚拟货币名义组织网络赌博("赌")等行为。上述行为本身已经处于现行刑事法律和金融监管的明确打击范围之内,并非法律上的"灰色地带"。《风险提示》的现实作用在于:通过监管部门的统一表态,强化执法机关对相关行为的风险识别与线索移送,提高案件立案、侦查和起诉的积极性;在司法实践中,为办案机关提供一种"政策背景说明",促使办案人员在罪名选择、证据评价以及主观明知/应知的推定上,倾向于作出更为严格的判断。因此,在"黑五类"领域,《风险提示》的效果是:并非扩大违法范围,而是压缩"侥幸空间",提高被追责的概率


(二)推动部分"争议领域"案件化、典型化


与"黑五类"不同,币圈中存在一批长期监管关注不足、法律定性存在较大争议的业务形态。《风险提示》在强调风险的同时,实际上也为办案机关"聚焦哪些新型模式"提供了方向指引,未来可能在以下三类业务中催生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新型案件:


其一,推荐返佣类业务。典型模式包括:通过社群、关键意见领袖(KOL)、返佣链接等引导投资者开立账户、入金交易,并按照交易量或亏损情况收取比例返佣。


其二,币圈"资管"与代客操盘业务。此类业务常以"量化策略""稳健理财""托管账户"等名义,代为管理投资者的虚拟货币资产或账户,有的甚至承诺保本保收益。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争议集中于:募集"虚拟货币"是否可以类比为募集"资金",从而触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代客操盘是否构成变相的资产管理、期货经营或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在《风险提示》发布之后,办案机关更有动机将上述模式作为"新型非法金融案件"来研究和试点办案,在裁判层面探索统一的法律适用路径。


其三,付费带单、信号群与策略订阅业务。这种业务通常以"教学""分享策略"为名,实质上向不特定对象收取费用,提供具体交易指令或自动跟单服务。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是否构成变相的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建议,但逃避了相应的持牌与监管要求;在交易标的被认定为非法期货、虚拟货币衍生品或赌博合约时,带单者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或相关罪名的帮助犯。在监管态势趋严的背景下,付费带单极可能被纳入重点整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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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未来展望:虚拟货币若希望在境内规范化,

必须解决的问题


综合现行监管导向与司法实践趋势来看,虚拟货币业务若希望在境内未来以某种形式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监管框架,必须首先完成对若干结构性风险的消解,否则难以获得制度层面的正当性基础,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彻底压降并持续打击"黑五类"高风险行为


虚拟货币相关违法犯罪在境内呈现多样化与隐蔽化特征,涉及诈骗、非法集资、洗钱、非法换汇及博彩等多种违法类型。上述行为不仅严重破坏金融秩序,也直接侵害社会公众利益。如不能有效压降此类高危行为,任何关于行业规范化或监管试点的讨论都缺乏现实基础。因此,"黑五类"的持续治理将长期构成监管部门的底线要求。


(二)虚拟资产须具备经济功能,能与实体经济或传统金融体系形成可验证的价值连接


当前大量所谓"创新项目"存在无底层资产、无现金流支撑、无法穿透的结构性问题,使其难以纳入金融监管体系。若未来虚拟资产希望获得制度级的评价与分类,其核心前提在于:能够服务实体经济或传统金融市场;能够形成可审计、可监管、可追溯的价值结构;能够避免成为跨境资金违规流动的载体。换言之,虚拟资产的资金流向与功能定位必须从"自循环的投机体系"转向能够为传统资产、产业或合规金融活动提供真实流动性或效率增益。


(三)建立适当性管理框架,为投资者设立明确准入门槛


虚拟资产具有高波动、高技术门槛和难监管等特性,使其天然需要更严格的投资者保护工具。若希望避免系统性风险并构建可监管空间,必须建立与风险水平相匹配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设定合格投资者门槛,建立风险披露与冷静期机制,引入产品分级、风险等级划分等制度化工具等。在我国传统金融监管框架下,任何新型资产类别若欲纳入监管体系,均需先建立投资者分类制度,以确保风险匹配和监管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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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磊团队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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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磊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主任,北京盈科(香港)律师事务所注册外地律师。上海律协数字科技与人工智能专业委员会委员。


兼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区块链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同济大学人工智能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兼职研究员。


出版书籍《数字货币与法》《数据合规》《反电信网络诈骗》。《数字货币与法》曾获"2022-2024年度静安律师出版专著一等奖",全网近50万粉丝。


专注虚拟货币、RWA、支付结算等数字金融领域的法律实务与理论研究工作,办理500余起相关案件。曾多次受邀为某市公安、某市检察院共计达上百名办案人员讲授涉虚拟货币法律问题。曾多次受邀在中央财经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海南大学等高校讲课。


在《中国刑事司法》《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数字法治评论》等期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全网发表专业文章数百篇。


针对研究领域的法律问题,曾接受《新华社》《法治参考》《中国知识产权报》《每日经济新闻》《方圆》《21世纪商业评论》等知名媒体的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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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鹏飞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法律硕士、盈科青工委委员、2022年度盈科全国优秀律师。在虚拟货币领域民事案件方面代理了大量的"矿机"纠纷、涉"币"借贷及财产损害争议案件,刑事案件方面为涉币的非法经营罪、帮信罪、掩隐罪等案件当事人提供辩护服务,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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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冬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22年度盈科全国优秀律师。自2019年以来便深耕于虚拟货币相关的民刑事研究,具有丰富的、大量的实务经验。业务领域:涉虚拟币民刑事案件、银行账户解冻、企业法律合规及商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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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峰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对涉虚拟资产相关规则及民刑事案件有深入研究,熟悉公司法、证券法及证券市场相关规则。主要执业领域:区块链及金融科技、Web3、现实资产代币化(RWA)、加密资产及衍生品等领域;证券发行及股权并购等;公司合规及法律顾问;涉虚拟资产民刑事案件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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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文轩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香港留学硕士,《数据合规实务系列课程:香港虚拟货币实务合规分享》主讲人,上海某国际高中外聘导师(Crypto Quest方向)。业务领域:刑事金融案件、涉外合同纠纷、数据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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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珂,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美国波士顿大学法学硕士。上海盈科"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成员,曾就职于美国知识产权精品律所IP&T GROUP,具备跨境电商自主创业实操经验。业务领域:跨境支付、品牌出海知产布局、海外电商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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