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3日星期日

投资币圈私募基金150万打水漂,2026新规下谁担责?

2021年王某投资150万元参与币圈“私募基金”,实际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后因币价暴跌亏损。本文结合案例解析合同相对性原则、表见代理认定,以及2026年八部委新规明确虚拟货币投资违背公序良俗即无效、损失自担。适合投资者与从业者了解责任划分逻辑与法律风险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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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百万投资币圈“私募基金”打水漂,谁来担责?2021年,王某经人推荐,投资了150万人民币进某币圈私募基金项目,约定委托甲公司投资虚拟币A币的挖矿事宜,由乙公司代收人民币。之后,由于市场波动,A币币价暴跌,王某一纸诉状告到法院,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希望让甲、乙公司共同担责,收回自己的投资本金,然而,由于资金渠道、收款主体与实际推介人的分离,导致纠纷发生时,责任难以厘清。


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探讨投资合同的效力边界,并解读2026年相关监管政策。旨在为市场各方,无论是投资者、推介机构还是产业链服务商,提供法律风险框架与合规路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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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百万入场币圈“私募基金”,

币价暴跌找谁买单?


(一)案情介绍


2021年,投资人王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基金经理李某,李某向王某介绍了一款名为“区块链A基金”的产品,声称这是正规私募机构发行的合规基金,能够带来相当可观的收益,投资流程是:先投人民币,等人民币换成虚拟币A币后,通过虚拟币质押挖矿,持续按期产生收益,投资到期后,所有质押币可以一起返还。王某在对方的一番讲解下,决定投资150万元入场。王某签署合同时,发现与自己签约的主体是某私募公司甲公司,而收款账户信息则是乙公司的公户,王某并没有深究,将150万元人民币汇入了乙公司的收款账户。


此后,市场行情波动,由于基金项目的底层逻辑是虚拟货币质押挖矿,而相关虚拟货币的市场价格已大幅缩水。于是,王某提起诉讼,以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为由,将甲乙两公司同时列为被告,要求返还投资款及利息。甲公司答辩称自己只是对合同盖了个章,不是项目的实际运营方;乙公司答辩称自己只是协助了甲公司,把客户的人民币换成虚拟币,并且在21年9月国家禁止挖矿后就清退了大陆的所有项目,也不是该基金项目的实际运营方。


那么,到底应该谁来承担这个责任?


(二)签约方和收款方不是同一家公司,怎么归责?


上面的案件,看起来是一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但实则牵涉几个相互交叠的法律问题:


第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适用边界。案涉合同的签约方为原告与甲公司,乙公司并没有在合同上署名盖章。那么,作为收款方的乙公司,是否需要对合同项下的义务连带担责?


第二,李某的推介行为,能否归责于任何一家公司。一直以来和投资人王某接触的,是李某,其行为是否经过甲或乙公司的正式授权,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第三,案涉合同的效力问题。案涉项目的底层投资标的为虚拟货币算力挖矿,在现行金融监管政策框架下,该合同效力是否属于无效?


第四,损失的因果关系归属。如果合同被认定无效,那么各方要按照过错来承担责任,本案,到底是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担风险,还是甲公司作为合同签约主体承担返还义务?还是乙公司作为人民币收款主体要返还人民币?这些都是需要查清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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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关键问题解析


(一)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否适用于本案?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民商事领域最基本的规则之一,核心含义在于合同依法只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约束力,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原则上不受合同权利义务的拘束,也不能依据该合同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民法典》第465条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案涉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只载明了原告与甲公司。乙公司虽然在合同中被列为甲方指定的人民币收款账号的持有主体,但这一安排的法律实质是:甲公司在履行其与原告之间合同义务的过程中,指定了乙公司账户作为临时性的资金代收通道。乙公司在此扮演的是收款渠道角色,而不是合同权利义务的独立承担方。


这一点在实务中尤为关键——即使收款账户归属于某公司,不等于该公司参与了合同的缔结,更不等于该公司对合同项下的义务负有连带责任。那么,在本案中,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基于该合同向乙公司主张返还投资款,就缺乏合同基础。


(二)李某的推介行为,能否归责于乙公司?


这是本案中争议较为集中的一个问题,也是实务中最容易被混淆的一个法律判断。


表见代理制度的适用,需满足《民法典》第172条规定的前提条件: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关键在于“有理由相信”——这不是主观上的信任感,而是客观上能够支撑该信赖的外部特征。


本案中,基金推荐人李某与王某的沟通,内容以项目介绍和付款信息传递为主。然而,合同的签约主体是甲公司,并不是乙公司;合同首页及签署页均显示签约主体是甲公司,未见乙公司的授权委托或背书文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单凭个人微信聊天记录,难以证明该员工系经乙公司正式授权、对外代表乙公司缔约或作出承诺。


换言之,李某的个人言辞和个人行为,并不等同于公司的意思表示。如果将个人推介行为直接等同于乙公司行为,进而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在法律逻辑上存在跳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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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虚拟货币投资合同的效力:从“924通知”到“26通知”


本案的另一核心问题,是案涉合同的法律效力。


案涉合同以私募基金为名包装,但底层投资标的是购买算力进行虚拟货币挖矿,本质上是一种虚拟货币投资行为,而非真正意义上的私募证券基金。这种以合规外衣包装违规底层的产品设计,本身是不是构成对投资者的误导?关于虚拟货币投资的法律效力,监管政策近年来持续明确、不断强化:


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924通知》),明确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明确表示要整治虚拟币挖矿行为。2026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委联合发布新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废止了《924通知》,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这一表述的政策导向十分清晰。据此,本案所涉合同,因底层投资标的涉及虚拟货币挖矿,违反国家金融监管政策及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四)合同无效之后,责任如何分配?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各方应根据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在本案中,我们认为:


首先,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我国已多次明令禁止虚拟货币交易的政策背景下,主动参与以私募基金为名的虚拟货币投资,未核实合同主体与推介主体是否一致,亦未查验对方的私募基金备案情况,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对由此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甲公司作为合同签约方,以私募基金名义募集资金,却将资金实际投向受国家明令禁止的虚拟货币领域,是本案损失的主要成因,应在原告与甲公司之间进行损失的核心分配。


最后,乙公司在本案中,实质上是与甲公司之间存在独立的虚拟货币买卖合同关系——甲公司指令原告将款项汇入乙公司账户,其实质是甲公司履行其与乙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的付款安排,而非乙公司参与原告投资合同的表征。乙公司收到款项后,只要已经按约完成相关兑付交付,就可以视为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原告产生的本金损失,源于虚拟货币市场价格的剧烈波动,属于典型的市场风险,而非任何主体的履约瑕疵。乙公司的兑付行为与原告的最终亏损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所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更宜由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行承担,或者综合考虑各方过错,由签约主体/实际运营方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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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对个人投资者而言——


在任何投资产品正式签约前,务必核验三件事:第一,推荐你的人或公司,是否与合同上的签约主体一致;第二,合同上的私募管理人,是否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第三,底层投资标的,是否涉及虚拟货币、境外外汇等受国家明令限制的领域。一旦其中任何一项存疑,应立即停止资金划转,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在此类案件中,存在一类容易被忽视的风险:提供虚拟货币兑换或算力服务的上游商家,因接受了来自第三方指令的汇款,而被投资者认定为收了我的钱就该对我负责。这是对法律关系的误读。资金的实际流向,并不决定法律关系的归属。如果一方依据与另一方的合同收款,并按约完成了货物或服务的交付,那么其与实际付款人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取决于双方是否存在独立的合意,而不是取决于钱从谁的账户转来。


保留完整的证据链同样关键。推介过程中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宣传材料、转账凭证,都是日后的重要依据,务必妥善存档。


对公司而言——


建议公司建立明确的授权边界管理机制,规范用章制度。一旦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即需要依法依规依约履行。另外,如果公司本身并不是项目运营方,只是账户被第三方用于代收资金,在自身履约完毕的情况下,需要防范仍因资金流向问题被动卷入投资者纠纷的风险,尤其建议与上下游合作方签署规范的书面协议,明确付款指令的来源与性质,完整保存交付凭证,使自身的合同角色边界在证据层面清晰可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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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有话说

一旦投资发生亏损,投资者的第一反应往往是找熟悉的那个人,或找收了钱的那家公司。但法律的判断逻辑并非如此——合同写谁的名字,谁才是权利义务的承担主体;即使某公司的账户收了款,也并不意味着该公司就是投资合同的参与方,如果该公司只是依据自己与上游合作方的独立合同完成了兑付,其使命在收到款项、交付服务的那一刻便已终结,后续的市场波动与它无关。


律师建议,对于底层资产涉及虚拟货币的投资合同,在2026年最新政策框架下已被明确认定为无效,损失自担原则直接影响投资者最终能追回多少。与其事后陷入维权泥潭,不如在入场前把合同主体、资金流向、底层资产这三件事理清楚,如有必要,及时寻找专业人士介入,提前做好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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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磊团队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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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磊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主任、股权高级合伙人,北京盈科(香港)律师事务所注册外地律师。上海律协数字科技与人工智能专业委员会委员。兼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区块链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同济大学人工智能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兼职研究员。


在法律出版社已出版专著《数字货币与法》《数据合规》《反电信网络诈骗》《数字货币与法:稳定币、RWA与虚拟货币纠纷案解》,其中《数字货币与法》荣获“2022-2024年度静安律师出版专著一等奖”。多次荣获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优秀涉外律师,盈科上海“卓越人才”“涉外人才”“十大讲师”“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


专注虚拟货币、跨境收单、支付结算、礼品卡、第三四方支付等数字金融领域的法律实务与理论研究工作,全网50余万粉丝,办理数百起相关案件。办理“盘古社区”、“某虚拟币交易所非法经营案”、“158亿青岛特大虚拟币换汇案”、“衡阳400亿虚拟币洗钱案”、“潜江杀羊盘”等被央视新闻、光明网、地方媒体报道的重大案件。


曾多次受邀为某市公安、某市检察院共计上百名办案人员讲授涉虚拟货币法律问题。曾多次受邀在中央财经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海南大学等高校讲课。在《中国刑事司法》《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数字法治评论》等期刊发表数篇学术论文,全网发表专业文章数百篇。


针对研究领域的法律问题,另曾接受新华社、法治参考、中国知识产权报、每日经济新闻、方圆、21世纪商业评论等知名媒体的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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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鹏飞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法律硕士、盈科青工委委员、多次获得盈科全国优秀律师。代理大量的“矿机”纠纷、涉“币”借贷及财产损害争议案件,并为涉币的非法经营罪、帮信罪等案件当事人提供辩护,实务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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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冬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22年度盈科全国优秀律师。多年深耕虚拟货币相关的民刑事研究,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业务领域:涉虚拟币民刑事案件、银行账户解冻、企业法律合规及商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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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峰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深入研究虚拟币民刑事案件及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则。业务领域:区块链及金融科技、RWA、加密资产及衍生品、证券发行及股权并购、公司合规及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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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文轩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香港留学硕士,《香港虚拟货币实务合规分享》主讲人,上海某国际高中区块链方向外聘导师。业务领域:刑事金融案件、涉外合同纠纷、数据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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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珂,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波士顿大学法学硕士,曾就职于美国知识产权律所IP&T GROUP。业务领域:跨境支付、海外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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