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受托你的虚拟币资产,遇到了意外丢失,谁来担责呢?到底是我,你,还是平台要对这个事情负责?
刘磊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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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
很多人都听说币圈挣钱快,想要入行,但是又对里面的挖矿、出入金等概念不太了解,所以就找懂行的朋友,或者托人介绍,带自己入门,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不过,这个圈子里,一些大平台一朝爆雷也不是没有,比如说之前大火的FTX和币印,很多人的虚拟币资产在里面到现在都取不出来。这里面,就容易产生一些民事纠纷,比如说:我受托你的虚拟币资产,遇到了意外丢失,谁来担责呢?到底是我,你,还是平台要对这个事情负责?
一、案情简介:帮人无偿挖矿和兑付虚拟币,因为平台爆雷无法兑付。
前段时间,刘律师代理了这样一起虚拟资产纠纷案件:
王某是币圈的老玩家,靠挖矿赚了些钱。一天,有位陌生人周某通过王某的朋友介绍,找到王某,希望王某可以带自己一起挖矿。王某看朋友面子上答应了周某的请求,不收取任何佣金,帮周某购买和管理矿机,并帮助周某挖到了4枚比特币。之后,由于不太了解虚拟币出金,于是周某委托王某帮自己把挖矿所得的4枚比特币,以及自己又找别人买的2枚比特币一起出金。王某就通过币印的闪兑功能把6枚比特币闪兑成USDT,然而,之后币印平台竟然爆雷了,平台里所有的虚拟币都提不出来。周某一怒之下,把王某告到法院,要求法官判决王某对自己的损失负责。
二、帮人无偿挖矿和兑付虚拟币,涉及什么法律关系?
在上面这个案例里,实际上存在两段独立的法律关系:
(一)第一阶段"挖矿":无偿委托投资关系
在初期,王某和周某之间形成的是无偿委托投资合同关系。本案中,周某委托王某代为参与挖矿项目,王某并没有收取任何报酬,且已依约完成投资与收益分配,至此,该阶段委托投资事项已经完结。
(二)第二阶段"出金":无效合同项下的无偿兑付关系
周某在王某的帮助下,通过挖矿获得投资收益(4枚比特币),加上找他人购买的比特币,委托王某协助将自己的共计约6枚虚拟币兑付为法币。这个阶段行为的性质仍属于无偿委托代理。但因虚拟币交易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限制性地位,合同效力及责任认定存在特殊性。
(三)两个阶段的委托合同均属无效。
早在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就明确了: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2021年9月,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的《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宣布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将被正式列为淘汰类产业,明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涉案合同委托事项系周某在明知涉虚拟币挖矿行为、虚拟币交易行为严重违反国家宏观政策的情况下,仍然进行的。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以,本案委托行为因违反国家宏观政策、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不过,在上面两段不同的法律关系中,责任分别要怎么认定呢?
三、帮人无偿挖矿和兑付虚拟币,平台爆雷谁来担责?
(一)法律怎么说?无偿帮忙不等于无限责任!
根据"924通知",对于虚拟货币挖矿投资行为和虚拟币交易行为,投资人应当风险自担。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双方之间从未有约定过收益相关的分配事宜,属于无偿委托合同,王某无法完成兑付,系因第三方平台"币印"在操作过程中出现技术障碍、运营及流动性危机,导致虚拟币无法提取,属于客观情形下的履行不能,并非王某恶意拒绝兑付。因此,王某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
从行业背景来看,在2021至2022年,币印平台作为虚拟币交易市场内主流交易平台之一,其比特币、以太坊算力均位居前列,具备相当的知名度与技术合规性,被广泛用于存储、闪兑及资金管理等用途,当时有多份新闻足以证明。在此背景下,王某选择币印平台存币并进行闪兑,符合当时业内对头部平台的风险预估与普遍使用习惯,完全符合法律上的"合理注意义务",属于一种理性的商业决策,不能因事后平台运营风险或监管介入即推定王某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王某在本案中已尽到合理义务,兑付失败属于第三方平台不可控的风险事件,且操作过程均经周某许可确认,不存在任何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返还义务或其他责任。
(二)平台无法提币,属于王某在受委托过程中不能预见的风险,王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本案中,王某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并履行了周某认可的操作流程,系因第三方平台原因导致不能兑付,属于不可归责于王某的履行障碍。币印作为此前行业内的头部平台,其突然爆发的流动性问题超出了一般市场主体的合理预判,王某对此并无掌控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29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王某无须承担赔偿或返还责任。王某是依照周某同意的路径完成操作,而币印平台确因挤兑式提现陷入流动性极其困难的局面,其钱包与矿池相继暂停虚拟币的提现服务,大量用户(包括价值2000万元的大额资金持有者)均遭遇提现失败,这属于币印平台自身运营问题引发的客观履行不能,而不是王某的恶意占有行为所导致的。
(三)在两段不同的法律关系中,责任分别怎么认定?
在第一段法律关系中:周某根据《民法典》第153条、第157条认定该委托行为因违反监管政策或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所以王某必须把周某投入的资金返还。不过,这里面有讨论空间:如果真的根据《民法典》第153条、第157条,认定该委托行为因违反监管政策或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则应当依同条规定处理其后果。《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按照这个逻辑,若双方涉及虚拟币的民事法律行为均被认定为无效,那么在挖矿阶段,周某必须将4个比特币的挖矿所得以及矿机返还给王某,王某再将矿机购买款以及电费返还给周某,一切恢复到交易前的状态。换言之,若严格适用《民法典》第157条的无效合同返还原则,周某并不会获得任何额外赔偿,反而有可能成为倒贴方,还要给王某补钱。
在第二段法律关系中,无偿委托兑付合同因为涉及虚拟币,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6个比特币产生的意外损失,应当由各方按照过错责任来承担。6个比特币产生的意外损失按照过错责任承担,换句话说,如果王某在履行无偿委托义务过程中没有过错,则不应担责。我们律师团队接受王某委托之后,找到了以下证据来支撑王某没有过错:1、王某未收取任何报酬;2、没有非法牟利或侵占周某资产的意图;3、币印平台风险并非可预见或可防范;4、王某自己亦在币印平台遭受重大损失。也在开庭当日,当庭向法官进行了充分的论证。
另外,周某在法庭上还提到了币印持币生息一事,以此主张王某有从本案行为中获取收益。不过,如果按照这个逻辑,则任何人之间的无偿帮忙行为,只要在过程中客观产生收益,均构成有偿代理,显然与《民法典》规定相悖。举例而言:如果我无偿受你之托,帮你出售一头猪,猪在我代养期间,因饲养得当而长膘增重,售价因此略有提高,该额外收益理应归你所有,但不能据此认定我就收取了你的"代理报酬"。同理,王某在协助过程中无论是否客观存在平台利息,该收益均不构成"受托人报酬",更无权以此要求王某承担相关风险。
本案的实质争议,其实并不是两个人之间投资行为本身导致的亏损问题,而是周某在投资过程中所获得的虚拟货币收益,在兑付为法币的过程中,因第三方平台"币印"爆雷而导致的损失。也就是说,损失的直接原因系第三方平台风险事件,而非王某行为导致。周某的损失与王某并无法律上的任何因果关系,王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在协助周某将虚拟货币兑换为法币过程中,使用币印平台仅是基于当时市场普遍信赖的第三方服务渠道,并未存在任何过失,更无主观故意。因此,币印平台爆雷属于外部系统性风险,其风险应由委托方承担,而非由无偿帮忙的受托人单独承担。比如说:你通过朋友找到我,让我无偿带你淘金,淘到了黄金,你又委托我帮忙带回来,路上出现了意外,难道要我承担你的损失吗?况且我自己的黄金也一起出现了意外。王某与周某同为风险受害方,而非加害与被害的关系。周某应该和王某一起向币印平台维权,而不是一味将矛头指向王某。
律师有话说
根据我国目前虚拟货币相关的监管政策,涉及挖虚拟币矿、虚拟币兑付的合同,通常因违背公序良俗而被认定无效,合同无效后,将根据《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来处理并分配责任,法院会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来划分责任。所以,无论是委托方还是受托方,在涉及虚拟资产时都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明确权利义务,并妥善保留证据,必要时请求专业人士介入,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刘磊团队简介
刘磊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主任,北京盈科(香港)律师事务所注册外地律师。上海律协数字科技与人工智能专业委员会委员。
兼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区块链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同济大学人工智能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兼职研究员。
出版书籍《数字货币与法》《数据合规》《反电信网络诈骗》。《数字货币与法》曾获"2022-2024年度静安律师出版专著一等奖",全网近50万粉丝。
专注虚拟货币、RWA、支付结算等数字金融领域的法律实务与理论研究工作,办理500余起相关案件。曾多次受邀为某市公安、某市检察院共计达上百名办案人员讲授涉虚拟货币法律问题。曾多次受邀在中央财经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海南大学等高校讲课。
在《中国刑事司法》《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数字法治评论》等期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全网发表专业文章数百篇。
针对研究领域的法律问题,曾接受《新华社》《法治参考》《中国知识产权报》《每日经济新闻》《方圆》《21世纪商业评论》等知名媒体的采访。
营鹏飞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法律硕士、盈科青工委委员、2022年度盈科全国优秀律师。在虚拟货币领域民事案件方面代理了大量的"矿机"纠纷、涉"币"借贷及财产损害争议案件,刑事案件方面为涉币的非法经营罪、帮信罪、掩隐罪等案件当事人提供辩护服务,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陈明冬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22年度盈科全国优秀律师。自2019年以来便深耕于虚拟货币相关的民刑事研究,具有丰富的、大量的实务经验。业务领域:涉虚拟币民刑事案件、银行账户解冻、企业法律合规及商事争议。
刘晓峰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对涉虚拟资产相关规则及民刑事案件有深入研究,熟悉公司法、证券法及证券市场相关规则。主要执业领域:区块链及金融科技、Web3、现实资产代币化(RWA)、加密资产及衍生品等领域;证券发行及股权并购等;公司合规及法律顾问;涉虚拟资产民刑事案件等法律服务。
何文轩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香港留学硕士,《数据合规实务系列课程:香港虚拟货币实务合规分享》主讲人,上海某国际高中外聘导师(Crypto Quest方向)。业务领域:刑事金融案件、涉外合同纠纷、数据合规。
李文珂,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美国波士顿大学法学硕士。上海盈科"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成员,曾就职于美国知识产权律所IP&T GROUP,具备跨境电商自主创业实操经验。业务领域:跨境支付、品牌出海知产布局、海外电商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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