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外汇涉案金额超500万元即达入罪标准,超2500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本文解析虚拟货币对敲、境内资金传递等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风险,重点分析从犯认定的五个关键因素(犯意发起、参与程度、可替代性、获利大小、核心环节参与度),以及依法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法律依据,帮助当事人争取缓刑或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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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
近年来,涉案金额巨大的非法换汇案件频频进入公众视野。然而,在新闻里动辄数亿、数十亿的涉案金额背后,往往站着一些自认为只是“赚个差价”、“搭把手”的OTC商家和撮合中介。并且,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值得关注的反差现象:同样是参与虚拟货币非法换汇链条的涉案人员,为什么在涉案金额巨大的情况下,有的人被判处五年以上实刑,有的人却在专业律师团队的辩护下实现了缓刑,甚至争取到免予起诉的结果?高额流水是否必然等于重刑?造成以上区别的原因在哪里?本文将系统梳理这一领域的刑事风险,并深度解析非法换汇构成非法经营罪从犯认定的底层逻辑。
一、哪些换汇行为可能踩中非法经营罪的红线?
很多人都知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号),违反国家规定,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非法经营数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就达到“非法经营罪”的入罪门槛了;如果非法经营数额超过2500万人民币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可能被判处5年以上实刑。
不过,虚拟货币的介入,使传统的非法换汇模式发生了变化。虚拟货币“对敲”以USDT等稳定币为媒介完成价值转移,形成两个独立的资金闭环——境内收付人民币,境外收付外币,两笔资金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完成循环,全程不直接发生汇兑交易,从而将本应受监管的外汇交易分割成两段独立操作,以此逃避监管。
2025年3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虚拟货币非法换汇案,涉案金额高达65亿元。此类案件并非个例。实践中,以下两类场景比较常见:
(一)场景一: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完成“人民币
→外币”双向兑换
这是典型的“对敲”模式,也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打击的重点。其基本操作路径是:境内客户有换汇需求后,向境内团伙成员支付人民币;团伙成员收到人民币后,通过场外交易或交易所购买USDT等稳定币;随后将稳定币转移至境外账户,在境外平台卖出兑换为外币(如美元、港币等);最后将外币划转至客户指定的境外账户,完成一次闭环的跨境汇兑。团伙从中赚取汇率差价或按比例收取手续费。
在这种模式下,行为人不仅参与了人民币资金的境内归集,更实际操控了外币的跨境转移,从虚拟币的买入、转移、卖出到外币的最终支付,每一个环节都在其主导或协调之下完成。从法律定性上看,其行为已经完整实现了“人民币→虚拟币→外币”的价值转换链条,直接落入了法释〔2019〕1号第二条所规定的“变相买卖外汇”范畴。
(二)场景二:仅承担境内资金的单向传递
在实务中,有不少中间撮合人实际负责资金的单向传递。与场景一不同,这类行为人并没有参与外币环节,活动全部局限于境内,按照他人的指令,使用自己的银行账户或关联账户收取来自一方的人民币资金,再转付给另一方指定的收款账户。其银行账户本质上仅作为资金通道使用,行为人对于资金的最终去向、外币汇率、境外结算等核心事项既不知情也无控制力。
从行为结构上看,行为人并未实际完成“买卖外汇”中的任何一端,既没有买入外汇,也没有卖出外汇,更没有接触外币资金或境外账户。其所从事的,只是人民币资金在国内不同主体之间的划转。这一行为之所以被卷入刑事追诉,是因为在整体链条中,其传递的人民币资金最终服务于他人的非法换汇活动。换句话说,行为人间接为非法买卖外汇提供了资金流转上的便利。
在讨论具体罪名时,还有一个重要的门槛值得关注:营利目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若要构成非法经营罪,不仅要求犯罪金额达到相应立案标准,通常还要求行为人具有“营利目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编号2024-04-1-085-001号)指出,行为人换汇所得主要用于自身经营,没有将“换汇”作为营收手段,主观上不以营利为目的,与通过提供换汇服务、从中抽取手续费和汇率差价的地下钱庄存在明显区别,其非法换汇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因此,并非所有涉及换汇的行为都会落入刑法规制的范围,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司法实践中重要的判断因素之一。
二、为什么从犯认定是量刑突围的关键?
一旦被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涉案金额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根据法释〔2019〕1号,非法经营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即属“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然而,同样是参与虚拟货币换汇链条,不同角色的实际处理结果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其中,从犯的认定往往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法律规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一“应当”二字意味着,一旦被认定为从犯,法律原则上要求从宽处理,而非仅仅“可以”从宽。对于仅承担辅助角色的涉案人员而言,这一条款往往成为量刑降档甚至免刑的重要法律依据。
(二)司法机关通常从多个角度考察从犯地位
根据司法实践,认定从犯地位的核心标准是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
第一,犯意的发起。谁是犯罪模式的发起者、组织者,谁是被动加入的参与者?发起者通常被认定为主犯。
第二,参与的程度。行为人的行为是核心操作还是边缘辅助?是否参与了犯罪模式的设计?是否掌握核心渠道和决策权?
第三,行为的可替代性。在犯罪链条中,该行为是否具有不可替代性?如果换一个人也能完成同样的工作,说明行为人处于可被替代的辅助地位,更倾向于被认定为从犯。
第四,非法获利的大小。行为人获取的收益与主犯相比是否明显偏低?获利过低的犯罪动机相对较弱,在作用认定上通常也会相应有所体现。
第五,核心环节的参与度。在非法买卖外汇案件中,外币资金的跨境转移是核心行为。如果不参与这一环节,仅参与人民币一端的资金传递,则更有可能被认定为从犯。
(三)典型案例中的从犯处理结果
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多起典型案例,展示了从犯认定对量刑的实际影响。
其一,在最高检、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李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中,李某甲安排李某乙在中国境内负责收取客户人民币后转账给李某甲。李某乙帮助收取客户人民币4171万元。办案机关认定李某乙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其二,在郭某钊等人非法经营案(最高检、国家外汇管理局2023年联合发布)中,范某玭长期单向以USDT为媒介帮助他人进行外币与人民币的汇兑,听从指令操作交易,检察机关认定其为从犯。
其三,在鲍某等非法经营案【(2023)沪0113刑初1020号】中,占股13%、负责对接结汇通道的被告人周某,被法院认定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这一实践逻辑背后有着坚实的刑法理论支撑。正如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所指出的,正犯是实现符合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这一过程中的中心人物或者核心人物,帮助犯的责任是“二次的责任”。换言之,从犯之所以依法应当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根本原因在于其并非直接侵犯法益的中心角色,而是通过正犯的行为间接参与,责任具有从属性。
总体来看,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链条中仅起辅助作用、获利有限、认罪悔罪的从犯,量刑上通常给予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理,部分案件中的从犯甚至被判处缓刑或不起诉。这说明,涉案金额巨大,并不一定意味着必然面临重判。
三、哪些因素可能影响案件的最终走向?
在我们团队近期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系通过他人介绍偶然参与到换汇链条中,角色主要为中间撮合人。换汇需求由境外人士发起,外币资金池由另一方实际运营,当事人仅将双方已有的资金管道加以对接。在几年的交易过程中,当事人仅经手人民币资金的收取与转付,外币资金自始至终不经过其手。最终,当事人从需求方收取人民币数千万元,向另一方转出人民币上亿元,实际非法获利数十万元,占其经手总额的比例极低。从这个案例出发,我们梳理出影响案件走向的几个关键因素:
在非法换汇类案件中,判断当事人是否可能被认定为从犯,并不能仅凭其账户流水金额作出结论,而应当结合其在整个交易链条中的实际作用进行综合分析。
首先,要看当事人的角色定位。其究竟是主动发起、组织换汇活动的人,被被带入交易链条的被动参与者。前者往往意味着对交易模式、资金路径和人员分工具有较强控制力,后者则更多体现为对既有交易安排的被动配合。
其次,要看当事人的参与程度。其是否参与了换汇模式的设计、汇率的确定、客户资源的对接以及境内外资金通道的安排,还是仅在某一环节承担资金收转、信息传递或中间对接等辅助性工作。
再次,要看当事人的获利情况。经手资金数额较大,并不当然等同于其在犯罪链条中居于核心地位。如果其实际获利明显偏低,与资金流水规模不成比例,往往可以从侧面反映其并非主要获益者,也未掌握非法换汇活动中的核心利润来源。
最后,还要看当事人对资金的控制范围。如果当事人仅参与人民币一端的收付,并未接触、支配外币资金,也未管理境外账户或决定外币流向,那么其对整个换汇闭环的控制力显然有限。
因此,主犯与从犯的区分,关键不在于形式上是否参与了某一环节,而在于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正如中国人民大学刘明祥教授所指出的,帮助犯除对犯罪完成具有决定作用的情形外,一般应以从犯论处。据此,如果案件事实能够证明当事人实施的主要是帮助行为,且该行为并非犯罪完成的关键因素,那么其依法被认定为从犯的空间通常会相应增大。
律师有话说
在共同犯罪中,从犯地位的确立,有可能带来量刑上的实质降档,甚至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争取到缓刑或不起诉的结果。但能否实现这一效果,取决于证据能否有效证明自己在犯罪链条中仅起辅助作用。虚拟货币换汇案件的刑事风险不容低估,但涉案金额巨大并不等同于必然重判。深入理解从犯认定的法律逻辑,准确把握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相关因素,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积极应对,当事人仍可能在法律框架内争取到相对公平合理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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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磊团队简介
刘磊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主任、股权高级合伙人,北京盈科(香港)律师事务所注册外地律师。上海律协数字科技与人工智能专业委员会委员。兼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区块链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同济大学人工智能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兼职研究员。
在法律出版社已出版专著《数字货币与法》《数据合规》《反电信网络诈骗》《数字货币与法:稳定币、RWA与虚拟货币纠纷案解》,其中《数字货币与法》荣获“2022-2024年度静安律师出版专著一等奖”。多次荣获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优秀涉外律师,盈科上海“卓越人才”“涉外人才”“十大讲师”“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
专注虚拟货币、跨境收单、支付结算、礼品卡、第三四方支付等数字金融领域的法律实务与理论研究工作,全网50余万粉丝,办理数百起相关案件。办理“盘古社区”、“某虚拟币交易所非法经营案”、“158亿青岛特大虚拟币换汇案”、“衡阳400亿虚拟币洗钱案”、“潜江杀羊盘”等被央视新闻、光明网、地方媒体报道的重大案件。
曾多次受邀为某市公安、某市检察院共计上百名办案人员讲授涉虚拟货币法律问题。曾多次受邀在中央财经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海南大学等高校讲课。在《中国刑事司法》《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数字法治评论》等期刊发表数篇学术论文,全网发表专业文章数百篇。
针对研究领域的法律问题,另曾接受新华社、法治参考、中国知识产权报、每日经济新闻、方圆、21世纪商业评论等知名媒体的采访。
营鹏飞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法律硕士、盈科青工委委员、多次获得盈科全国优秀律师。代理大量的“矿机”纠纷、涉“币”借贷及财产损害争议案件,并为涉币的非法经营罪、帮信罪等案件当事人提供辩护,实务经验丰富。
陈明冬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22年度盈科全国优秀律师。多年深耕虚拟货币相关的民刑事研究,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业务领域:涉虚拟币民刑事案件、银行账户解冻、企业法律合规及商事争议。
刘晓峰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深入研究虚拟币民刑事案件及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则。业务领域:区块链及金融科技、RWA、加密资产及衍生品、证券发行及股权并购、公司合规及法律顾问等。
何文轩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香港留学硕士,《香港虚拟货币实务合规分享》主讲人,上海某国际高中区块链方向外聘导师。业务领域:刑事金融案件、涉外合同纠纷、数据合规。
李文珂,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波士顿大学法学硕士,曾就职于美国知识产权律所IP&T GROUP。业务领域:跨境支付、海外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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