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2日星期三

USDT换汇入刑新案例!从北京市检案例看虚拟币换汇的刑事边界

为什么"买卖USDT"会被认定为"变相买卖外汇"?境内主体参与"USDT换汇"应该如何进行刑事风险防范?


刘磊律师团队 

联系我们:13052558157 


图片

导  读









2025年10月28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在2025金融街论坛年会平行论坛上,发布了《金融检察高质效履职典型案例(中英文版)》。通过这次北京市检发布典型案例采用中英双语的形式,可以嗅出我们国家正将链上的金融风险治理纳入全球语境的倾向。本文将结合这次北京市检公布的案例之一"依法打击以虚拟货币为交易媒介的非法经营外汇犯罪典型案例——林某甲等5人非法经营案",来分析我国境内的司法机关对于USDT涉及"变相买卖外汇"的处理方式和处理态度,为境内企业及个人参与虚拟货币交易、跨境资金业务提供合规提示与风险警示。


图片


案情回顾:林某甲等5人非法经营外汇犯罪案



2023年1月至8月间,林某甲受他人指使,伙同林某乙、夏某某、包某某、陈某某,使用5人名下的多张银行卡,接收非法组织换汇交易活动"上家"对接的换汇客户刘某等人转入的大量人民币资金。然后,林某甲等人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多个虚拟币泰达币(USDT)交易平台账户,以虚拟货币交易为媒介,将接收的人民币资金转化为USDT,再通过平台交易完成资金跨境转移,以此替代正规外汇结算流程,实质实施变相买卖外汇行为,并从中获利。经查明,林某甲团伙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1.82余亿元。


2025年3月2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某甲等5人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四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本案判决目前已经产生法律效力。


图片


为什么"买卖USDT"会被认定为"变相买卖外汇"?



(一)法律法规对非法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制度,未经许可的人民币与外币之间兑换行为,会涉嫌非法买卖外汇。


在罪名方面,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二条已经明确了: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关于情节严重的标准,《解释》里也规定了,一般来说,只要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就属于"情节严重",已经达到了非法经营罪的入罪门槛,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如果非法经营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要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实务中,由于虚拟货币的匿名性、便捷性与跨境属性,增加了相关案件的监管和取证难度,使该类犯罪的危害性被放大。所以说,像林某团伙通过USDT中转并以"数字伪装"掩盖资金流向的情形,通常会被认为会使得监管查处难度显著提升,具有更高的危险性,从而在量刑时予以加重考量。


其实,早在2023年底,这种利用虚拟币换汇的案子就已经出现了,刘律师还代理了上过央视新闻的"山东青岛留学生中介158亿特大非法换汇案"。不过,也是在最近,以虚拟币为媒介的换汇模式,才越来越多地被官方机构提到。2025年7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布的利用稳定币进行非法换汇案件,涉案金额达65亿元,再次明确了司法机关对这类行为的官方打击态度。


图片


(二)犯罪模式分析


"买卖虚拟币USDT"是怎么和"变相买卖外汇"联系上的呢?常见的操作流程是:换汇中介收取有换汇需求的客户的人民币,找OTC商家兑成USDT,再在境外交易所用等额的USDT为客户兑换成等价的外汇,最终将外币存入客户指定的境外账户。资金在境内外实行单向循环,实现"收人民币→兑USDT→跨境转移→外币兑出"的四段式闭环链条,USDT在中间充当了交易媒介的角色,利用虚拟货币的特殊属性绕开国家外汇监管。期间没有货币发生物理流动。在这种模式下,双方形式上进行的不是人民币和外汇直接买卖,但是却绕开了国家外汇管制,达到外汇与人民币间接兑换的效果,所以在国内司法实践中,该类行为常被认定为"变相买卖外汇"。


(三)非法经营罪的主客观认定标准


对此类行为的认定主要依据三项关键标准:


第一,是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开展换汇业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的构成,从刑法条文的表述来看,虽然未明确规定非法经营罪的主观要件是"以营利为目的",但由于构成犯罪的行为被定义为"非法经营",这就意味着行为人需具备通过某种活动谋取利益的意图。如果缺乏"以营利为目的"的动机,则无法形成"非法经营行为"。因此,"以营利为目的"应视为非法经营罪的主观要件之一。若行为人不以营利为目的,仅进行单纯的个人套利行为,例如在不同交易平台间低买高卖,不构成犯罪。这里面要注意的是:经营性目的不一定要有盈利,只要有赚汇差的目的,哪怕没有实际获取到利润,也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北京市检公布的这个案例中,被告人搭建了稳定的"客户-中介-境外通道"结构,通过固定的流程为不特定对象提供换汇服务,行为已明显超越个人投资范畴,属于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具有持续性和营利性特征。


第二,有没有规避我国外汇管理相关规定?依照《外汇管理条例》,境内个人及企业应通过银行等合法渠道办理外汇收支。本案中,大量涉案资金未纳入国家外汇监管体系,实质规避了个人年度5万美元购汇额度限制。被告人明知客户资金用途涉及境外购房等依法需审批事项,仍予以协助换汇,表现出明显的主观恶意与规避监管意图。


第三,有没有形成资金链路的闭环?不同于单纯的虚拟货币交易,本案中USDT的流转完全服务于人民币与外币兑换需求,最终形成"境内人民币流入、境外外币输出"的封闭资金链条,实质上构成了一个绕开正规外汇管理体系的非法外汇兑换渠道。


(四)共同犯罪的认定与风险提示


明知他人非法买卖外汇,仍通过交易虚拟货币等方式为其实现本币与外币转换提供实质帮助的,会被认定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同犯罪。在我国,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帮助他人间接实现本币和外币之间的非法兑换,系非法买卖外汇犯罪链条中的重要环节。不过,向非法买卖外汇人员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但对所帮助犯罪行为只是概括性的明知,并没有具体认识到帮助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可能会被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非法经营罪。


所以说,OTC商家及"U卡"发行方要格外警惕,很容易入刑。并不是只有参与人民币与外汇之间转换的全链条流程,才会触发"非法买卖外汇"的非法经营罪。在实践中,只要USDT购买方为境内用户且使用人民币支付,即被认定为通过USDT间接完成人民币与外币兑换。尽管你"不知情"USDT来源,但是对于USDT的来源办案机关往往采取"主观明知推定"的模式,即通过交易频率、利润率、交易对手等客观事实,推定行为人对资金的非法用途是知情的,从而构成犯罪。


图片


境内主体参与"USDT换汇"的刑事风险防范



在金融机构层面,应当严格落实"了解你的客户"(KYC)制度,强化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目的审查及受益人核验机制,通过建立穿透式监测模型,加强对大额、高频及跨境资金往来中涉及USDT交易的识别与报告能力。特别是当出现境内账户向疑似虚拟货币地址转账、境外虚拟资产平台大额提现或境内资金迅速集中后被短期兑换、转出的情形时,应及时启动可疑交易排查机制,以防账户被非法换汇链条利用。


在OTC商家及相关服务提供方层面,应建立并严格实施客户身份识别(KYC)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对于交易对手方身份不明、交易金额巨大、资金快进快出且无明显合理商业目的的订单,应保持高度警惕,避免为非法资金转移提供通道。


对于个人而言,出借、出租或协助他人使用银行卡、支付账户参与虚拟货币资金流转,极易被纳入地下钱庄"资金通道"链条,一旦涉案资金关联诈骗回流、洗钱或非法买卖外汇,即便个人未直接参与换汇操作,也可能因提供帮助行为被认定为共犯。因此,个人应警惕"代收代付""帮忙转账"等看似便捷、实则隐含洗钱与非法换汇风险的行为,避免因一时疏忽被卷入刑事案件;要增强对"地下换汇"诱导话术的辨别力,如"汇率好、无手续、秒到账"等往往是违法交易的幌子,没经过批准换外汇,不光钱可能打水漂,还可能被追责。


图片


The Lawyer's words

律师有话说

在金融监管日益完善的背景下,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要摒弃"虚拟货币可以规避监管"的侥幸心理。任何主体在参与或提供相关服务时,应始终把握关于非法换汇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核心判断标准。无论如何,合规意识不能淡化,违法犯罪的成本极高:一旦被认定为提供或参与变相买卖外汇,将面临严重刑事追责。




图片


图片


刘磊团队简介


图片

刘磊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主任,北京盈科(香港)律师事务所注册外地律师。上海律协数字科技与人工智能专业委员会委员。


兼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区块链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同济大学人工智能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兼职研究员。


出版书籍《数字货币与法》《数据合规》《反电信网络诈骗》。《数字货币与法》曾获"2022-2024年度静安律师出版专著一等奖",全网近50万粉丝。


专注虚拟货币、RWA、支付结算等数字金融领域的法律实务与理论研究工作,办理500余起相关案件。曾多次受邀为某市公安、某市检察院共计达上百名办案人员讲授涉虚拟货币法律问题。曾多次受邀在中央财经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海南大学等高校讲课。


在《中国刑事司法》《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数字法治评论》等期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全网发表专业文章数百篇。


针对研究领域的法律问题,曾接受《新华社》《法治参考》《中国知识产权报》《每日经济新闻》《方圆》《21世纪商业评论》等知名媒体的采访。



图片

营鹏飞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法律硕士、盈科青工委委员、2022年度盈科全国优秀律师。在虚拟货币领域民事案件方面代理了大量的"矿机"纠纷、涉"币"借贷及财产损害争议案件,刑事案件方面为涉币的非法经营罪、帮信罪、掩隐罪等案件当事人提供辩护服务,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图片

陈明冬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22年度盈科全国优秀律师。自2019年以来便深耕于虚拟货币相关的民刑事研究,具有丰富的、大量的实务经验。业务领域:涉虚拟币民刑事案件、银行账户解冻、企业法律合规及商事争议。



图片

刘晓峰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对涉虚拟资产相关规则及民刑事案件有深入研究,熟悉公司法、证券法及证券市场相关规则。主要执业领域:区块链及金融科技、Web3、现实资产代币化(RWA)、加密资产及衍生品等领域;证券发行及股权并购等;公司合规及法律顾问;涉虚拟资产民刑事案件等法律服务。



图片

何文轩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香港留学硕士,《数据合规实务系列课程:香港虚拟货币实务合规分享》主讲人,上海某国际高中外聘导师(Crypto Quest方向)。业务领域:刑事金融案件、涉外合同纠纷、数据合规。



图片

李文珂,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美国波士顿大学法学硕士。上海盈科"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成员,曾就职于美国知识产权律所IP&T GROUP,具备跨境电商自主创业实操经验。业务领域:跨境支付、品牌出海知产布局、海外电商合规。


联系我们

邮箱|liuleish@yingkelawyer.com

电话|13052558157

图片
图片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

近十年定投资产收益率汇总,我们普通人能够定投什么?

------------ WEB3.0 大家好,我是老金。今年因为大环境的原因吧,国内什么行业都不太好做。 ------------  WEB3.0  大家好,我是老金。今年因为大环境的原因吧,国内什么行业都不太好做。很多人都想投点东西等收益,获得点额外收入来源。又怕一朝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