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3日星期六

证监会重罚境外券商:CRS资产穿透下境外所得补税滞纳金罚款全解析

本文基于证监会处罚老虎、富途、长桥等境外券商事件,从税务合规视角解析CRS资产穿透对境外资产持有人的实际影响。详细拆解补税的三块核心成本:税款起算点(自法定申报次日计滞纳金)、滞纳金(年化约18%,可滚至接近本金)及罚款(0.5至5倍,主动补缴可大幅降低)。提醒境外投资者:滞纳金每日累积,主动配合是降低总账单的关键,建议尽早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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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


5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一纸公告,富途、老虎、长桥三家境外券商因“非法跨境展业”,拟被依法严厉处罚。媒体讨论的焦点几乎全在“用户账户会不会被冻”“能不能继续炒美股”。但作为长期做跨境合规的律师,我看完公告的第一反应,是另一件事:这条新闻可能是 CRS 这盘棋最后一块拼图落地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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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已经意识到“这次可能真的轮到自己了”,接下来最实际的问题就是:到底要补多少?那个白冰罚 1891 万的案子,是夸张的个案,还是接下来的样本?


说实话,绝大多数境外资产持有人对这笔补税账,理解是不完整的。大部分人心里默认“赚了 100 万,补20 万的税就完了”,这个算法漏掉了三块最关键的东西。今天这篇文章,就把这三块逐项算清楚。

逃税的“起算点”,到底从哪一天开始?

讲补税之前,要先弄清楚一件最容易被忽略的事:这笔账,究竟是从哪一天开始计算的?


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从税务局通知我的那天开始算”。这个理解是不准确的。按《税收征管法》第 32 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这里的关键词是“滞纳税款之日”。通俗地讲,就是法律规定你本来应该申报、应该缴税的那一天的次日。不是税务局找上门的那一天,而是法律规定你应该主动申报的那一天。


境外资产持有人来说,这个时间点是哪一天?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0 年第 3 号公告,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内办理纳税申报。也就是说,如果你 2018 年在境外券商账户产生了股息收入,你的法定申报截止日是 2019 年 6 月 30 日。从 2019 年 7 月 1 日起,这笔税就开始按日计算滞纳金,一直算到你真正补缴的那一天为止。


这里还有一个非常关键的法律细节,直接影响这笔账能往前追多少年,就是追征期问题。按《税收征管法》第 52 条规定,追征期分为三种情况。


其一,因税务机关责任造成的少缴税款,3 年内追征,不加滞纳金。


其二,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非主观失误造成的少缴税款,一般追征 3 年,数额累计 10 万元以上的特殊情况,追征期延长到 5 年。


其三,对于偷税、抗税、骗税行为,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以及所骗取的税款,不受追征期限的限制,可以无限期追征。


这个区别非常重要。如果境外所得长期未申报被认定为“虚假申报”或“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在《税收征管法》第 63 条下属于偷税,那么追征期就是无限期的。无论你 2018 年、2015 年还是更早的境外收入,理论上都在追征范围内。


我手头处理过的一个咨询案例,可以代入算一下。某位客户 2017 年开始通过境外券商账户做美股投资,前几年累积了大约 80 万元的资本利得加股息收入,一直没有申报。他自己估算的补税成本是“大不了补个 20 万的税”。实际算下来,80 万收入对应的个人所得税本金,确实大约就是 16 万。但因为最早一笔收入对应的滞纳金,已经累计了 6 年多,光滞纳金这一块就接近 8 万。再加上罚款 0.5 到 1 倍,最终的总账单可能落在 30 万到 40 万之间,比他原本预估的 20 万高出近一倍。


这就是“起算点”这件事的真实影响。它不是一个抽象的法律概念,它是直接决定你账单厚度的关键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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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这只“沉默的雪球”,到底滚到了多大?

讲完起算点,接下来这一块,是大部分人最低估的部分:滞纳金


按《税收征管法》第,滞纳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听起来不多,千分之零点五而已。但关键不在这个比例,而在“按日累计”这四个字。我们用一个直观的换算给你看清楚:万分之五乘以一年 365 天,等于 18.25%。也就是说,滞纳金的实际年化利率大约 18%。这只是一年。如果欠了 5 年,按单利累计,滞纳金大约就是应补税款的 90%。如果欠了 8 年,累计滞纳金理论上可能已经超过应补税款的 100%。这里有一个客户最常问的问题:刘律师,滞纳金有没有上限?算着算着会不会超过本金?


这个问题在过去几年的司法实务里,确实是一个长期争议点,但 2023 年之后,司法裁判的趋势已经逐渐明朗,司法系统更倾向于援引《行政强制法》第 45 条对税收滞纳金进行限制,认定税款滞纳金的数额一般不应超过欠税本金。这对纳税人来说,是一个相对友好的实务变化。但同时也要注意,这是司法裁判的趋势,实际执行层面,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阶段可能仍按《税收征管法》第 32 条字面执行。是否最终适用上限,往往需要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来争取。


继续用案例代入。某位客户从 2018 年开始,境外有一笔每年大约 15 万元的稳定股息收入,一直没有申报。7 年下来,累计应补的个人所得税本金大约 21 万元。如果按《税收征管法》字面计算,把每一年的滞纳金一笔一笔加起来,总滞纳金大约也是 20 万出头,基本与税款本金对等。再加上罚款,总账单可能在 50 万到 70 万之间。


但如果按 2023 年以来的司法实务趋势,以本金为限,滞纳金最多 21 万,总账单可能落在 45 万到 65 万之间。这中间几万元的差距,就是律师在行政复议诉讼阶段能为客户争取的实际空间。


这位客户原本的预估是“补 20 万的税就完了”,实际无论按哪个口径,都是 2 倍到 3 倍多。滞纳金这一块经常比税款本身还多,这就是它真正的成本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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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0.5 倍到 5 倍,决定你落在哪一档的,

究竟是什么?

讲完税款和滞纳金,最后一块,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 63 条规定,对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50% 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罚款的浮动空间从 0.5 倍到 5 倍,上下相差 10 倍。100 万的税款,罚款可能是 50 万,也可能是 500 万。这中间差出去的金额,在很多城市可能就是一套房。


那么决定你落在 0.5 倍还是 5 倍的,究竟是什么?实务里,主要看四个维度。


其一,是否主动补缴。这是最重要的维度。主动补缴的,罚款档位通常在 0.5 到 1 倍之间;被动稽查发现、不配合调查的,罚款档位可能直接跳到 2 倍以上。


最典型的对比就是薇娅案。根据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公开通报,薇娅偷逃税款 6.43 亿元,处理结果非常清晰地展示了这个维度的差异:对其主动补缴部分的 5 亿元和主动报告的 0.31 亿元,处 0.6 倍罚款;对其未主动补缴的 0.27 亿元,处 4 倍罚款;对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的 1.16 亿元,处 1 倍罚款。同一个案件、同一个纳税人,因为对不同事项的配合程度不同,罚款档位从 0.6 倍跳到 4 倍,落差就有这么大。而白冰案罚款属于“主动配合加首次被发现”的中等档位。如果他当时是另一种态度,1891 万这个数字会显著上调。


其二,配合调查的程度。主动提供完整资料、如实陈述境外资产情况、积极沟通的,罚款档位会实质性下移。反过来,隐瞒、转移、销毁记录、虚假陈述的,罚款档位会显著上调。


其三,境外资产的形成方式。如果资金都是在 5 万美元年度便利化额度内合规出境、合法形成的,只是漏报了申报义务,这种情况下罚款的协商空间相对较大。如果资金有相当部分是通过地下钱庄、虚假贸易、USDT 灰色通道出境的,这一块本身就带着自己独立的法律风险,罚款档位的协商空间会窄得多。


其四,历史上有没有类似情况。第一次被处理的,罚款档位通常落在低位。如果之前因为类似事项受过行政处罚,罚款档位会显著上移。


这四个维度合起来,就是“主动 vs 被动”在罚款档位上的具体落地。


我们再用一组实务对比感受一下。两位客户境外资产规模相近,都在 2000 万左右,过去 6 年累计漏报的境外股息收入大约 200 万。按应补个税本金算,两人理论上都应该补缴 40 万左右的税款,滞纳金算下来也都在 25 万上下。但最后的罚款金额,差了 3 倍。


A 客户在收到《通知书》之后,主动联系律师,完整提供了境外账户清单、资金来源凭证、收入记录,整个调查过程配合度高。最终罚款大约 25 万,接近 0.6 倍。总账单:税款 40 万加滞纳金 25 万加罚款 25 万,大约90 万。


B 客户接到通知后,先是回避,后来部分提供资料,还有一部分资金来源拒绝说明。调查过程中,税务机关发现部分资金是通过地下钱庄换汇出境的。最终罚款大约 80 万,接近 2 倍。总账单:税款 40 万加滞纳金 25 万加罚款 80 万,大约 145 万。


同样的资产规模,同样的漏报历史,最终账单差了 55 万。这 55 万,差在主动 vs 被动这一步,差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时间的应对动作,差在有没有在第一时间找到懂这件事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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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有话说

回到证监会重罚老虎、富途、长桥这条新闻。表面上是对券商动手,放在 CRS 这盘棋里看,真正的意义是宣告境外资产穿透时代的开启。刘律想强调三件事。其一,滞纳金每天都在滚,这件事不会停。其二,罚款的浮动空间完全在律师能介入的范围内,但只在“主动期”内有效,每往后走一档,总账单都在涨。其三,真正的主动期就在现在,CRS 拼图刚刚落地,监管节奏正处过渡期,目前还处在友好窗口期。


CRS 不可怕,合规不可怕,真正可怕的,是“应该不会轮到我”的侥幸心态,刘律建议:如果有类似处境,一定要尽早联系专业人士咨询,不要把一个本可以从容处理的事情拖成被动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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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磊团队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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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磊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主任、股权高级合伙人,北京盈科(香港)律师事务所注册外地律师。上海律协数字科技与人工智能专业委员会委员。兼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区块链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同济大学人工智能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兼职研究员。


在法律出版社已出版专著《数字货币与法》《数据合规》《反电信网络诈骗》《数字货币与法:稳定币、RWA与虚拟货币纠纷案解》,其中《数字货币与法》荣获“2022-2024年度静安律师出版专著一等奖”。多次荣获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优秀涉外律师,盈科上海“卓越人才”“涉外人才”“十大讲师”“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


专注虚拟货币、跨境收单、支付结算、礼品卡、第三四方支付等数字金融领域的法律实务与理论研究工作,全网50余万粉丝,办理数百起相关案件。办理“盘古社区”、“某虚拟币交易所非法经营案”、“158亿青岛特大虚拟币换汇案”、“衡阳400亿虚拟币洗钱案”、“潜江杀羊盘”等被央视新闻、光明网、地方媒体报道的重大案件。


曾多次受邀为某市公安、某市检察院共计上百名办案人员讲授涉虚拟货币法律问题。曾多次受邀在中央财经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海南大学等高校讲课。在《中国刑事司法》《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数字法治评论》等期刊发表数篇学术论文,全网发表专业文章数百篇。


针对研究领域的法律问题,另曾接受新华社、法治参考、中国知识产权报、每日经济新闻、方圆、21世纪商业评论等知名媒体的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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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鹏飞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法律硕士、盈科青工委委员、多次获得盈科全国优秀律师。代理大量的“矿机”纠纷、涉“币”借贷及财产损害争议案件,并为涉币的非法经营罪、帮信罪等案件当事人提供辩护,实务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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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冬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22年度盈科全国优秀律师。多年深耕虚拟货币相关的民刑事研究,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业务领域:涉虚拟币民刑事案件、银行账户解冻、企业法律合规及商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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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峰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深入研究虚拟币民刑事案件及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则。业务领域:区块链及金融科技、RWA、加密资产及衍生品、证券发行及股权并购、公司合规及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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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文轩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香港留学硕士,《香港虚拟货币实务合规分享》主讲人,上海某国际高中区块链方向外聘导师。业务领域:刑事金融案件、涉外合同纠纷、数据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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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珂,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波士顿大学法学硕士,曾就职于美国知识产权律所IP&T GROUP。业务领域:跨境支付、海外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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